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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出台《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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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近日,市住建局出台《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除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拆除,涉及保密、抢险救灾房屋建筑拆除,临时建筑、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建筑拆除,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建筑拆除)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辖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管理,督促房屋建筑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高新、保税、华侨试验区按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处置人,是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做好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防治措施。

《办法》规定,房屋建筑拆除前,建设单位应在新闻媒体发布和在拆除区域显眼处张贴房屋建筑拆除公告,公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等需公开的事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建部门办理拆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20日,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未开工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房屋建筑拆除作业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控,并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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