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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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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 2013 〕 28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贯彻执行。我市计划今年 8 月份开展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请各相关企业和人员做好工作安排。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 2013 〕 28 号)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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