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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局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施办法(试行)1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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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保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佛山市建设局近日制定《佛山市建设局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施办法(试行)》,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的专项验收,并在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办法》规定,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负责撰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对符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节能专项验收十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进行节能专项验收。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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