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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5月起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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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近日明确,从2008年5月1日起,凡在本市办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告知手续,除提交安装告知申报表及规定的相关申报资料外,必须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履历手册》。

  外地(省内)企业所属的塔式起重机进入广州市建筑工地使用前,应取得当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发放的《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履历手册》。注册地未实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制度的省外企业的塔机,要进入广州市工地使用的,必须先办理初次登记后,方能进行其他使用申报程序。

  据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文件要求,广州市已在去年10月起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初次登记工作,目前已进入发登记证阶段。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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