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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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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14日重申,我国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所谓的“小产权房”。

  针对有媒体关于“符合规划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的不实报道,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14日强调,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要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严禁借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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