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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拟出台措施 建筑节能工程不达标不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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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10月1日起,建设部于2007年1月16日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正式实施。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广州市建委近日就《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旦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据了解,为加强建筑节能的管理,凡在广州市范围内要求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据悉,空调采暖和通风节能设计都必须符合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而建设部门将委托市墙革节能办对全市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及建筑节能部品进行监督抽检,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在市墙革节能办登记备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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