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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提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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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广州市建委近日就全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执行。

  广州市建委明确,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缴纳。

  建筑工程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

  广州市建委强调,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革节能办和受委托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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