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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以不结算为借口拖欠工程款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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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以不结算为借口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将得到遏制。日前,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制定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下发全省参照执行。示范文本规定,如果发包方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14天未结算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发包方应按承包人结算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陕西一涂装工程公司的王先生称,去年他们公司承包一工程,工程于2006年10月26日完工。在通过了监理公司的验收后,涂装工程公司向工程单位提交了工程计量单,要求结算未支付完的工程款,但对方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工程款拖欠至今。市清欠办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能按双方认可的拖欠数额帮涂装工程公司讨要工程款,所以必须先结算。

  省建设厅下发的示范文本中对“已完工程量确认”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如果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合同中有了这样的规定,今后像上述涂装工程公司的困境就得到遏制,因为工程完工14天内就能确定工程方的欠款数额,无论是请有关部门协助清欠还是提起诉讼,被拖欠方都有了依据。

摘自: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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