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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我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 应配套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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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下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要求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
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
应当配套保障性住房
      《意见》明确,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应当配套保障性住房。
      “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配套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2%配套;其余商品住宅项目均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1%比例配套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配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实物配建及货币认购两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三旧”办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不配套保障性住房。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
不收取地价款
      《意见》明确了配套要求。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等需求。
      此外,《意见》要求,改造主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意见》明确了配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置和管理等事项。保障性住房由改造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名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不收取地价款,但应计入项目容积率。

      《意见》还规定,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公开供地,仍继续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改造项目,依照《意见》要求配建。出让时,必须在土地公开招拍挂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及建筑总面积、配建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建成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偿移交产权、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等约束性条件。






本信息来自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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