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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已废止)
汕府建通[2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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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颁发的《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增计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属于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内容。

二、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时,价格调节基金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

价格调节基金=税前工程造价×营业税率×价格调节基金费率

三、根据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费率暂按1%计算。今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如对费率予以调整,则按其颁布的规定执行。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必须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工程项目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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