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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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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建设局近日出台《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凭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属重大变更范围的还应依据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办法》规定,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凡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环保、卫生防疫、环保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初步设计审查的,还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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