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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9月1日起将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 符合条件方可现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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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现售管理,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须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市建设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之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

  通知明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在办理商品房现售项目建档及确权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对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进行商品房现售交易的,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强调,对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进行商品房现售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年度企业综合考评。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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