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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新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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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建设局8月3日发布实施重新制定的《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了分级,并明确被界定为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各规划建设办实施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据悉,由于近年国家、省、市对应急救援预案提出了新的要求,东莞市建设局对2003年4月起实施的《东莞市建设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预案》,东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中“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急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等安全事故。而“Ⅳ级(一般)事故”则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急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等的安全事故。

  《预案》规定,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工地工程负责人、事发工地施工企业、事发地镇(街)规划建设办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如实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预案》明确,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即要启动应急预案,被界定为Ⅳ级(一般)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各规划建设办实施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被界定为Ⅲ级(较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状态,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实施并启动本应急预案或其他相关预案。

摘自:粤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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