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建办设函 [2008]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书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延续认定,领取新的认定书,今后我局不再发文通知。
二、今后,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认定书延续、升级、增项的有关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及申报程序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